关于印发《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10-31 10:28 作者:科研与对外合作处 点击:
长环院[2016]78号
关于印发《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部,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工作,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力度,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23日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附件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充分认识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学风是学院办学思想、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院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方法、学术氛围、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学院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
第三条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学风建设要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院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的要求,规范学院教师的学术行为。
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行政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应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目标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各部门应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并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形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把学术诚信、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全体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形成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论文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检查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具备以下职责:
(一)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
(二)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三)组织调查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四)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五)公开并上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正式调查应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并给出调查结论。
第十八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不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申报通知的相关规定,同一级别项目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
(八)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辞退或解聘;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认定的人员应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和处理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复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异议或者复核申请进行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复核后的最终调查结论在学院OA系统上公示7天。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与对外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