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1-06 01:22 作者:科研与对外合作处 点击:
长环院[2017]62号
关于印发《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附件: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裁决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倡导学术平等,维护学术声誉,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青年教师优先考虑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突出、关心学校发展的45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全局观念,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及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与学术事务紧密联系的系部和职能部门的教师及与教学、科研、宣统等相关的学院党政领导组成。系部委员由各系部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确认;学院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委员人选,由院长办公会提名并审定确认。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教学和科研各设1人,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及正、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与对外合作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出现的委员缺额,可分别经由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产生候选人补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任期内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因岗位变动不再担任委员的,出现的缺额,可经由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产生候选人补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组建学术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主要由学院的教授、博士及院外专家组成,可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教学资源配置方案等。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学院需要评定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学术委员会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风教育,客观公正地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结论,当事人如有异议,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其他工作或事项可组织部分委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在讨论决定其他事项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发布动态。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认定。